Featured image of post 兩會中,比《同性婚姻合法化》更迫切的提案

兩會中,比《同性婚姻合法化》更迫切的提案

春節剛過,一年一度的"兩會"又即將召開,委員們摩拳擦掌,屁民們冷眼旁觀。與往年一樣,我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今年兩會中被討論的可能性,仍然不抱任何希望。儘管這或許有些情緒悲觀,但是情形的發展卻往往出乎意料:"[孫建方委員:男男聚眾淫亂應明確為犯罪](http://news.sohu.com/20150302/n409260638.shtml)"!

春節剛過,一年一度的"兩會"又即將召開,委員們摩拳擦掌,屁民們冷眼旁觀。與往年一樣,我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今年兩會中被討論的可能性,仍然不抱任何希望。儘管這或許有些情緒悲觀,但是情形的發展卻往往出乎意料:"孫建方委員:男男聚眾淫亂應明確為犯罪"!

老實說,看到今天這篇新聞我不免有點糊塗:聚眾淫亂罪這條惡法,無論從法律條文,還是從司法解釋,抑或是執法實踐上,同性之間的聚眾淫亂本身就是被明確為犯罪的啊!沒聽說過聚眾淫亂罪,警察只抓男女,不抓男男好不好?!

刑法中對同性性行為違法的描述不多,賣淫與聚眾淫亂是其中最關鍵的兩條,是明確適用於懲罰同性戀犯罪的。可是,我們的政協委員孫建方先生卻說:“法律對於賣淫、聚眾淫亂的懲處僅限於異性間”。請問,孫先生,您有一字一句,仔細看過刑法中關於賣淫與聚眾淫亂的法律條文嗎?{#more-9911}

這樣讓人哭笑不得的政協委員,這樣稀裡糊塗的兩會提案,居然都可以堂而皇之的走進兩會會場,進入討論環節,這究竟是制度固有的缺陷,還是有人在濫竽充數,肆意浪費手中寶貴的提案權?

抱怨到此為止,畢竟兲朝的國體與政體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

比《同性婚姻合法化》更迫切的提案:《反性取向歧視法》

既然同性婚姻合法化,短時間內不可能在充斥著孫建方這樣不稱職的政協委員的兩會中得到討論,那麼就退而求其次,看看在我們究竟可以做些什麼?

於是,一個看上去比同性婚姻合法化更加緊迫的提案,出現在我們的面前:《反性取向歧視法》。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講話呼籲結束性取向歧視(雙語影片):

從性質上說,性取向歧視與性別歧視,民族歧視,宗教歧視,地域歧視完全一樣,都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品質,給予不同的對待。

在中國大陸,性別歧視,民族歧視等都是會構成犯罪的。例如,對犯民族歧視罪,煽動民族仇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國的媒體在報道涉及民族問題的新聞上,往往儘量避免出現民族詞彙,不會直接曝光罪犯是XX族。例如之前的昆明暴恐,沒有一條新聞將恐怖主義與某個民族直接掛鉤,也禁止網民在評論裡隨便釋出意見,因為這涉嫌煽動民族仇恨,涉嫌違法。

但是,同樣的反歧視法律,到瞭同性戀這邊卻集體"失聲"。**中國法律在懲罰"性取向歧視"上,是一片空白。**因此,媒體可以有恃無恐地將各種屎盆子往同性戀人群的頭上扣,網民可以肆意的侮辱,辱罵同性戀,對不同性取向的少數人群進行不公平對待,而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這是完全不合理的。

《反性取向歧視法》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
一、性少數公民(包括同性戀公民、雙性戀公民、跨性別公民,下同)依法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擔任國家公職的權利。
二、國家保護合法的性少陣列織的活動。對於性少陣列織的登記註冊、監督管理,不應實行有別於其他民間組織的雙重標準。性少陣列織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三、禁止以性取向為由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公開煽動性取向歧視、仇恨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四、政_府官員和媒體不得公開發表性取向歧視言論。媒體對性少數人群的報道應客觀、公正,扭轉負面報道居多的現狀。允許正面表現性少數人群的藝術作品公開發表、出版、演出、放映。修改現行《電影審查標準》,刪除其中對"同性戀"內容的限制。
五、性少數公民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公開其性取向。對於不公開性取向的公民,性取向是他們的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
六、對於以公開其性取向為威脅對公民進行敲詐勒索的犯罪分子,應從嚴從重懲處。
七、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以及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不得以性取向為由歧視勞動者。
八、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取向為由解僱勞動者,不得以性取向為由剋扣工資、破壞勞動合同,不得以性取向為由阻止勞動者升職,不得在勞動條件、工資待遇、休息休假、職業培訓等方面對不同性取向的勞動者區別對待。
九、性少數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的權利。
十、服務行業、服務機構不得以性取向為由拒絕向公民提供服務。
十一、醫療機構不得以性取向為由拒絕公民就醫。應當保障身體健康的性少數公民義務獻血的權利。
十二、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改變"其性取向。禁止任何醫療機構提供所謂"矯正性取向"的醫療服務。
十三、各級各類學校不得以性取向為由拒絕符合入學條件的公民入學,不得以性取向為由開除或勸退學生。
十四、在大、中、小學生的青春期教育和性教育中,增加反對性取向歧視、尊重性少數群體的內容。
十五、修改現行《刑法》中"強*奸罪"“猥褻罪"的定義,將同性間的性犯罪、性騷擾納入處罰範圍。
十六、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包括性少數人群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阻止性少數公民履行兵役義務。
十七、禁止破壞性少數公民的婚姻、戀愛自由,即: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同性戀公民與異性結婚,不得采取強制手段破壞同性之間的戀愛關係。
十八、不得以性取向為由剝奪公民收養的權利。
十九、父母不得以性取向為由遺棄性少數子女。子女不得以性取向為由拒絕贍養性少數父母。禁止以性取向為由剝奪公民的繼承權。
二十、國家應積極研究同性婚姻的有關政策,以期在未來條件成熟的時候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

由於這份《反性取向歧視法》提案是在2011年提出的,而根據2014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猥褻罪的已經包括同性猥褻的內容,所以第十五條的"猥褻罪"定義部分,或應進行調整。

不過,正如這份提案的第二十條所述,《同性婚姻合法化》或許可以被視作是同志平權的終極目標,而通往這個目標的第一步,就是透過《反性取向歧視法》,以法律的形式告訴大家歧視同性戀就是犯罪,強制性地教會人們要尊重同性戀,雙性戀這些性少數人群。

大家只有先學會尊重你,才會去認真考慮你的權益。同性婚姻合法化,從《反性取向歧視法》開始!

Built With Hugo | Theme By St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