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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者收養孩子遭拒,中國領養中心錯在哪?

  禁同性戀領養,中國領養中心錯在哪?

  “中國收養中心對同性戀者的歧視觀念還停留在上個世紀,即便沒有任何科學研究表明,同性戀家庭撫養的孩子與異性婚姻家庭的孩子有差異。而在全美同性婚姻合法之前,美國各州都在為同性戀者的平等收養權而鬥爭。”

  作者:於方

  本文系網易原生內容中心《回聲》欄目出品,每週一至週五準時更新。

  Melissa Castro Wyatt在3月7日的《華盛頓郵報》上講述瞭自己在中國的無奈遭遇。Wyatt想收養一名來自中國中部鄉村的殘疾孤兒,但因為她同性戀者的身份,遭到瞭中國領養中心拒絕:《中國婚姻法》不承認同性婚姻,且根據中國衛生部的《中國精神病分類和診斷標準》條例,同性戀屬精神疾病,違背社會公德,因此同性戀者不能收養中國孤兒。

  涉及跨國領養,2005年中國就已簽署《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海牙公約)》。該公約的第一條即闡明其立約原則,“締約國制定保障措施,以保障跨國收養的實施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和保障國際法所承認的兒童基本權利”。所謂"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是考察收養者能否給予兒童充足的教育、關懷和情感上的溫暖,而非僅因為歧視同性戀,就否決兒童的被領養權。

Wyatt在小胡參加美國聖誕節活動時認識瞭他

  目前已有67個國家簽署《海牙公約》,儘管沒有規範同性戀者跨國收養的實施細則,同樣是簽署《公約》的美國,法官們更看重的是收養家庭能否提供給兒童最優的成長環境,而非性別組成。即使在去年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多州也早已透過判例保障同性戀者的平等收養權。

  美國同性戀收養權的合法化與同性婚姻合法化共同走過瞭平權抗爭之路。

  1990年,三對年輕的同性戀人向夏威夷州衛生部提出結婚申請遭拒,以Ninia Beahr為代表的六個年輕人把夏威夷州衛生部長John Lewin告上瞭地方法庭,結果敗訴。1993年,Beahr等人上訴至夏威夷最高法院。夏威夷最高法院援引平等權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 ERA)中禁止性別歧視的規定,認為剝奪Beahr等人的平等婚姻權,違反瞭州憲法,撤消瞭之前的判決。這是全美首個認同同性婚姻的法庭意見,引發瞭美國同性婚姻憲法權利的爭論,同性平權開始以政治事件進入美國公眾意識。

  1996年9月10日,巡回法庭重審此案,被告也順延到新上任的衛生部長Lawrence Miike。被告辯稱同性家庭中成長的孩子會受到不良影響,原被告雙方都引用瞭心理學家與社會學家的專家意見來支援自己的主張。

  儘管法庭辯論激烈,但在當時尚未有明確證據證明同性戀家庭培養的孩子一定有問題。巡迴法院法官判定:“父母與子女關係的培養,特別是關愛和照料才是決定孩子身心健康最重要的因素,而不能以性取向作為評判資格的標準。如果他們能夠悉心照顧子女,就有權收養兒童。“不過這項判決在當時普遍保守的婚姻觀中引起瞭廣泛爭議,夏威夷州立法機構提出瞭一部"有關婚姻的修正案”,建議"對夏威夷憲法第一條進行修改,以明確立法機關有權將婚姻限制在異性之間”,同時給未來的改革者留有餘地。第二年春,夏威夷州民眾通票正式透過。

  1996年法官當時依據的專家意見主要靠零碎的抽樣調查,對"同性收養權"最多也僅停留在爭議和質疑上,直到2010年斯坦福大學社會學副教授Michael Rosenfled公佈大樣本資料的調查報告。

  學術研究同樣支援同性伴侶的平等收養權,同性伴侶家庭與異性婚姻家庭撫養的子女並無差異。

  Rosenfled抽取瞭2000年美國人口普查樣本的5%,其中包括3502個與同性戀父母生活至少5年的孩子,以及超過70萬個來自其他家庭型別的同齡兒童,對比研究同性、異性家庭中孩子在學校的課業表現。在計算瞭樣本中兒童的年齡與所在年級平均年齡的差值,比較各種家庭形態中兒童的留級率後,Rosenfled發現生長在任何形態家庭中的兒童都要比福利機構好:在忽略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已婚異性戀伴侶的孩子留級率是最低的,為6.8%。男同性伴侶的小孩的留級率是9.7%,女同性伴侶的小孩的留級率是9.5%,差異並不明顯。但生長在社會福利機構的小孩留級率陡增為34.4%,少年監獄或感化機構的則高達78.8%。

1997年12月18日,新澤西州最高法院與公民團體庭外和解,這對同性戀人慶祝合法收養孩子

  不僅如此,Rosenfled還建立一個更加複雜的對比模型,加入瞭父母的受教育程度,孩子的出生地、是否殘疾、種族皮膚、學校型別等多個變數計算留級率,同性家庭與異性家庭的差異更縮小瞭,僅有0.12%-1.13%的差距。這說明,在多因素的現實情況中,同性、異性對孩子課業水平的影響微乎其微,而與父母的社會經濟地位的相關性更大。

  同樣在2010年"Frank Martin Gill訴佛羅里達州衛生部"案,使得美國最後一個"同性戀收養非法"的州也因條款違憲,宣告瞭"禁止同性戀者領養孩子"歧視性條約的終結。

  佛羅里達州居民Gill自2004年就開始向當地政府機構申請領養兩個男孩,政府因Gill的同性戀者身份,以本州法律"禁止同性戀者領養孩子"為由拒絕瞭他的申請,Gill和同性伴侶遂將政府機構告上法庭,初級法庭在2008年裁決Gill勝訴。

  2010年9月,佛羅里達州政府兒童與家庭事務部堅持認為讓Gill領養孩子的風險太大,重新提起上訴,並聘請瞭心理學專家George Rekers為此出庭作證。Rekers舉證說明被同性家庭收養的孩子"可能有更活躍的性行為"、“可能受到更多的外來嘲笑和欺侮”。但這位專家不久就被媒體爆出與一些反同性戀的宗教組織關係密切,又被稱為"反同性戀專家"。

2015年7月4日,Martin Gill在給他6歲的養子綁鞋帶

  最終,美國佛羅里達州的第三地區上訴法院依然裁決該州的法律違憲,維持瞭地方法庭兩年前的原判。法官認為機構在評估領養人資格時應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原則,而Rekers的證詞立場令人懷疑,州政府機構"同性戀家庭可怕"的證據更沒有說服力;禁止同性戀者領養孩子違反憲法的平等權利條款,這項自1977年開始執行的條款隨即失效。

  在全美同性婚姻合法之前,採用民事結合模式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州,賦予同性伴侶與異性婚姻除身份權之外的一應權利和保障,包括收養權。

  因此,相比中國收養中心"同性戀是精神病"的簡單歧視,美國法庭考量收養家庭的條件是否對兒童利益最大化才是對孩子命運的負責,同時透過案例判決,將同性戀者的收養權堅定地歸為憲法所賦予的平等權利。

  在同性收養權合法化的鬥爭中,同性伴侶間的"子女監護與撫養權"才是最廣泛的爭議。因為在現實的同性戀家庭中,選擇收養無血緣關係兒童的只是少數,同性關係中孩子的主要來源是其中一方在之前的異性戀關係中自然生下來的,真正的問題在於同性伴侶之間孩子的收養問題。根據美國社羣調查(American Community Survey)在2010年釋出的"同性伴侶家庭調查報告(Same-Sex Couple Households)",有近五分之一(115000個)的同性家庭有孩子,其中84.1%是自己生的孩子,他們或許是雙性戀者,或許為瞭迎合社會和家庭的壓力而去跟異性交往生子;而真正收養瞭與自己毫無血緣關係的僅有15.9%,佔絕對少數。再看Solomon、Rothblum和Balsam在2004年的對美國佛蒙特州同性婚姻的研究發現,34%的女同性戀者和17.9%男同性戀者有自己的孩子。在締結婚約的同性伴侶中,19.3%的女性和10.6%的男性帶著來自上一段婚姻關係中的孩子加入瞭新家庭。

2015年6月28日,紐約遊行中身披彩虹旗的嬰兒

  在美國同性戀者爭取"收養合法"的平權運動中,一些州透過"民事結合"的合法同性伴侶關係,默默地實現瞭這一多數群體的訴求。例如2000年佛蒙特州透過《民事結合法案》,賦予同性伴侶與異性婚姻配偶同等權利,家庭關係法有關異性婚姻中"子女監護與撫養"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這意味著同性伴侶享有對新家庭中子女同等、合法的監護和撫養權。2003年11月18日,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就古德里奇訴公共衛生部(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做出判決,裁定禁止同性結婚違反州憲法的平權原則。判決生效後,馬薩諸塞州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婚姻配偶相同的收養權。2005年,康涅狄格州議會透過《民事結合法案》,該法案於同年10月1日生效。根據該法案,同性結合者享有異性婚姻配偶享有的300餘種權利和保障,包括收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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