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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侵男性也構成猥褻罪”的深度解讀

最近,網路上同志新聞出現大"井噴":首先,蘋果CEO庫克大方承認自己出櫃。雖然很多同志之前就對此心知肚明,但是親眼看到庫克站出來,親口說出"我是同性戀"這幾個字時,在人群中的反應任然像是一顆巨石投入湖心,掀起巨浪滔天。一時間,身邊幾乎所有用Iphone,Ipad的朋友們都在私下裡嘰嘰喳喳,交頭接耳:"嗨,你知道麼蘋果總裁是同性戀麼?"

最近,網路上同志新聞出現大"井噴":首先,蘋果CEO庫克大方承認自己出櫃。雖然很多同志之前就對此心知肚明,但是親眼看到庫克站出來,親口說出"我是同性戀"這幾個字時,在人群中的反應任然像是一顆巨石投入湖心,掀起巨浪滔天。一時間,身邊幾乎所有用Iphone,Ipad的朋友們都在私下裡嘰嘰喳喳,交頭接耳:“嗨,你知道麼蘋果總裁是同性戀麼?”

其次,還有另一條新聞:《猥褻罪》不再限定為女性——根據上月底的《刑法修正案》草案,猥褻男性也將會構成此罪。 所以,那些喜歡在論壇的"偷拍區"發表"酒醉"、“偷摸"之類帖子的同學,請你們潔身自好,因為警方現在有瞭充分的理由對你實施抓捕:(犯猥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公共場合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正太"帖,按猥褻兒童更會從重處罰。{#more-9402}

A. 什麼是猥褻罪?

《猥褻罪》定義: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 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在本次猥褻罪修正之前,猥褻罪的構成條件僅包括猥褻婦女與兒童,並不包括成年男性。

B. 關於猥褻罪的"擴大化”

根據《猥褻罪》的最新定義: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無論猥褻物件是婦女、兒童還是男性,都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

根據《猥褻罪》最新的構成要件:只要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成_人,為瞭刺激或者滿足性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例如藥物、灌酒等)猥褻、侮辱他人,均構成猥褻罪。

也就是說,例如在某論壇的"偷拍區"很常見的那種"酒醉"、“偷摸”、“昏迷”、“藥物”,“迷姦"為關鍵字的帖子,根據最新更新後的《猥褻罪》,基本上可以100%的判定屬於違法犯罪。

而在此之前,針對成年男性的此類性侵犯往往無法可依,被侵犯者自認倒黴。

C. 關於猥褻罪的處罰

  1.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侮辱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所以說,那些妄圖用藥物,灌酒方式等性侵直男的男同性戀,犯罪之前請仔細掂量掂量,膽敢以身觸法,當心身陷囹圄,身敗名裂。

D. 懲罰同性犯罪,法律又多瞭一條

目前,在刑法中特別提及"同性性行為"的刑事處罰,加上今天的《猥褻罪》共有以下3條:

**1. 《賣淫》。**其中,根據刑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對介紹同性賣淫當事人是可以進行刑事處罰的。
**2. 《聚眾淫亂》。**構成本罪的眾人,並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
**3. 《猥褻》。**根據最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猥褻男性也將會構成此罪。

從源頭來說,《猥褻罪》與《聚眾淫亂罪》 原本就是"本是同根生”,二者都起源於1997年被廢止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訂時,《流氓罪》被細化拆分,這才誕生瞭以上二罪。

E. 猥褻罪,法治進步的中轉站

總的來說,將性侵男性引入《猥褻罪》,從無法可依到法制健全,這彰顯著時代的進步。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更加引人注目,懲罰力度也更大的《強*奸罪》,卻依然將犯罪行為界定為男女兩性之間,不承認同性間的強*奸行為,甚至不認同對男童的強*奸行為。

也就是說:
1. 男性強*奸女性,犯強*奸罪
2. 女性/男性強*奸男性,犯猥褻罪。
3. 更有甚者,甚至是強*奸幼童,只要是男童也只是依照猥褻罪懲罰。

這是法治的的不對等,也不合理。因此,面對全新的《猥褻罪》我們更應當將其視作刑法進步的一箇中轉站,而非終點站。法律健全,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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