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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1歲男孩同性徵友到猥褻兒童罪

今天在微博上看到有人轉發百度貼吧裡面,一個11歲的小朋友發出的 "求攻貼":"新來的乖乖受,尋攻,附照片"; "初來乍到,多多關照!今年我11歲,尋攻!"

今天在微博上看到有人轉發百度貼吧裡面,一個11歲的小朋友發出的 “求攻貼”:“新來的乖乖受,尋攻,附照片”; “初來乍到,多多關照!今年我11歲,尋攻!”

帖子下面附著這孩子年輕稚嫩的臉,一臉童真。有圖有真相,帖子下面已經密密麻麻的回覆,大多數人對於00後的提前"報道" 感到壓力很大,也有很多人已經在幻想與這個孩子發生性關係的種種細節。看到這裡,我忍不住多瞭句嘴給大家提醒:“在我國,與未成年人發生同性性關係是有觸犯刑法的風險的。” 誰知道,剛剛釋出沒多久就有個腐女跟我吐槽,說我"思想禁錮",說我"不講人權",甚至說我"恐同"——我看著都好笑,我自己恐懼我自己?{#more-3133}

首先鄙視一下沒文化的法盲,再次正告大家:儘管現在中國沒有法律針對同性戀,針對同性性行為——這在立法上是一篇空白,然而卻有兩個禁區是千萬不要輕易嘗試的:第一個,聚眾淫亂(以及性*交易),第二,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

《聚眾淫亂罪》與《猥褻兒童罪》

自從《流氓罪》在1997年被刪除後,《刑法》中針對同性戀人群與同性性行為的懲罰性條款成為一片空白。但是,流氓罪在刪除的同時,被分解為《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

《聚眾淫亂罪》,作為《流氓罪》的遺存,其量刑標準並不限於男女異性之間。根據《刑法》第六章第三百零一條:“構成本罪並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因此對於同性聚眾發生同性性關係,“3P”、“轟趴"等也同樣適用。實際上,性行為模式本身是是屬於公民的個人隱私,這條法律是明顯地侵犯基本人權,是一條實實在在不合理的"惡法”。

至於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則是《流氓罪》的另一條遺存:《猥褻兒童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猥褻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本罪侵犯的物件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根據《猥褻兒童罪》,誰如果膽敢與之前那位11歲的小朋友(儘管他是小男生)發生任何程度的性關係,都屬於觸犯刑法,量刑標準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

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不是自由,而是恥辱

有人一再告訴我:儘管那個男孩尚未成年,但是是他主動地要求與我發生性關係——並不是我強迫。好吧,這番話可以直接告訴你的法官,他們一定會告訴你:他才11歲,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論那個小男生是否同意,你是否採用瞭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都是犯罪。

至於有人說這個未滿11歲的男生有權利選擇物件發生性關係,這是他的人權基本自由。可是,我要說這並不是保護人權:因為一切不侵犯他人自由的自由都應該受到保護,而與這個在智力發育和生殖器官發育方面都處於不成熟的狀態,對於性.交的性質、後果缺乏辨認能力,身體對性.交也缺乏承受力的男生髮生性關係,實際上是在侵犯他的自由

戀童是精神疾病,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更是《刑法》中白紙黑字的犯罪。如果不想恥辱地吃牢飯的話,離那些不明世事的孩子們遠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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