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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機長,你這是犯罪!

記得上週在卡達的機場候機時,發現微博上有人給我發私信,請我關注一下 “艾滋機長” 的新聞。原來是某個19歲的高中生同志發帖舉報某航空公司一名機長感染艾滋病,並且(與他)“發生關係的人已經多達幾十人,有幾位已經確診感染”。看到這訊息後,我的第一反應就是:這是真的嗎?這位機長的個人隱私是否被很好的保護瞭呢?——儘管他真的是一個十足的人渣。{#more-6815}

在我記憶中,這已經不是我見過或聽說的第一起這樣的事件瞭。之前滬上曾經有一位十分有名的 “艾滋名媛”,流竄全國各大城市與陌生人發生性關係,並故意不採取安全措施,還在網路上高調地大肆宣揚,毫無懺悔。後來,杭州似乎也有這樣一位 “艾滋高富帥”,並引發瞭圈子裡的"連鎖反應",杭城危機,一時間人人自危,噤若寒蟬。

艾滋機長,你究竟犯瞭什麼罪?

還沒有等我回到國內,這位"艾滋機長"就被宣佈停飛,並被安排治療。整件事情令我震驚的是曾經發帖揭露他的那位同學,或者任何一位受害人並沒有起訴他,而司法機關也沒有介入的意思,隨著公眾關注度的下降,事件最終似乎趨向不瞭瞭之。

那麼,針對"艾滋機長"的所作所為,究竟是否"有法可依"呢?

實際上,中國大陸自2006年起,就施行瞭《艾滋病防治條例》用於預防、控制艾滋病的發生與流行。在這部條例中,對於"艾滋機長"這樣故意傳播艾滋病的情況,《艾滋病防治條例》中是這樣記述的:

第38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第62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傳播艾滋病與《故意殺人罪》

那麼,如果 “艾滋機長” 的案情(傳播艾滋病並造成數人感染)屬實,他應當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呢?

有人提到,“艾滋機長"這樣隨意透過419傳播艾滋病,是不是應當判處《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呢?答案是:不適用。

如果"艾滋機長"透過獻血,汙染的針頭,或者器官移植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傳播艾滋病,危害社會公共安全,那麼他才適用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之前在計程車裡的"艾滋針頭"事件。

根據刑法,“艾滋機長"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況下,在未告知他人並未採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透過性行為將艾滋病病毒傳染給特定的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無論他是直接或間接故意,都應按《刑法》第232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處罰。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艾滋病,不可怕;人心,最可怕

寫到這裡,“艾滋機長"的最終審判結果已經一目瞭然。等待著他的不僅僅有生理的病痛,還有來自全社會的譴責。在這裡,我再次正告那些自以為逍遙法外,仍然肆意傳播HIV病毒的 “名媛” 們——你們已經觸犯瞭刑法,並且絕對逃脫不瞭法律的懲罰。

整件事件中,我僅僅為"同性戀"再一次揹負的汙名而扼腕嘆息。同性戀不等於艾滋病,何況即便感染瞭艾滋病也並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社會的無知與人心的冷漠。為瞭明天,為瞭愛你的人們,請戴上安全套,不要讓"艾滋機長"重出江湖,更不要讓我們的愛心永遠荒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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